案件败诉,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需要赔偿?

 admin   2025-01-31 02:10   217 人阅读  0 条评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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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,陈某向南京鼓楼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于某返还贷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。诉讼中,陈某申请保全金额60万元,并依法提供担保。法院判决查封于某名下的房屋。一、二审判决后,陈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,驳回诉讼。事后,于某认为,由于陈某的诉讼及错误保全行为,导致其待售房屋的出售无法及时完成,造成经济利益损失,遂将陈某诉至法院,要求陈某承担损失。房屋80%的折旧是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。万元,利息损失2394万元。

陈辩称

1、以往提起起诉、申请保全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

2、原告主张的损失并未实际发生,不符合侵权责任的要件。

双方各持己见,

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?

法院认为

关于认定被告申请保全是否有错误。法院认为,申请保全的错误必须以申请人的主观过错为依据,不能仅作为申请人的主张未获支持的充分条件。诉讼保全是法律赋予诉讼主体的一项合法权利。不应对保全申请人施加过于严格的关注和审查义务。只有当保全申请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,才能认定其有过错。认定申请人的过错,应当根据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,审查提起诉讼是否合理,根据标的额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。保存对象及申请方法。在以往的民间借贷案件中,陈某根据欠条、转让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提起诉讼是常理。其主张的偿还60万元并未超过证据显示的欠款金额,其以60万元作为保全金额也没有超出诉讼标的。因此,陈某申请财产保全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。

关于认定原告是否因保全行为遭受损失。根据现有证据,于某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已通过中介机构对该房屋进行了出售登记。但房子能否成功交易,受到供需、价格波动等诸多市场因素的影响,于某提交的证据并不充分。事实证明,涉案房屋因财产保全行为而未能成交。陈某主张的财产贬值、资金利息损失与陈某申请财产保全不存在法律因果关系。

法院判决

于某的诉讼被驳回。

典型含义

本案系因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害责任纠纷。法院依法认定申请人提起诉讼、申请保全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并裁定驳回原告的申请,具有典型性。

申请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,但保全毕竟是最终裁决作出之前采取的临时措施。诉讼是一项有风险的活动。当事人无法准确预测判决结果,难免会出现保存错误。财产保全损害的认定应当从起诉的合理性、保全方式的适当性、保全行为的原因和实际损失等方面综合考虑,不给滥用诉讼权利的人以可乘之机。同时也要关注相关各方。化解诉讼风险,保障民事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。

法律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
第一百零八条

如果申请有错误,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而遭受的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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